資通安全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人員安全管理

第三章 資通安全教育訓練

第四章 實體與環境安全

第五章 通訊與作業管理

第三十五條、 電腦系統及作業安全管理
  • 六、 電腦系統應訂定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由內部或委託外部專業機構評估電腦系統容量及安全措施之機制與程序,定期對系統容量進行壓力測試,並留存紀錄。
  • 第三十六條、 資料庫管理員不得兼任操作員及應用程式設計工作。
  • 第三十七條、 資訊人員應於日常營運時進行資料庫相關維運工作。
  • 第三十八條、 訂定所有電腦設備應均已列管(以書面或電腦方式)及評估投保適當額度的保險,訂立維護合約。
  • 第三十九條、 公用資料夾使用管理規範應包含公用資料夾內之資料保存期限、權限申請、銷毀程序與銷毀紀錄及定期清理等,銷毀紀錄及定期清理公用資料夾內的資料應留存相關定期清理與銷毀之紀錄。
  • 第四十條、 傳遞公司重要機密資料檔案時,應先行加密處理後方可寄送。
  • 第六章 存取控制

  • 第四十一條、 應訂定資訊系統存取控制規定,並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員工遵守。
  • 第四十二條、 權限管理
    • 一、 業務系統應將其存取控制需求,明確告知系統服務提供者,以利其執行及維持有效的存取控制機制。
    • 二、 業務應用系統擁有者,應訂定系統存取控制規定,並明定使用單位及使用人員的系統存取權利。
    • 三、 對於程式及檔案之存取使用,應按權限區分。
    • 四、 委外人員電腦通行使用權利應經適當控管;委外期間結束後,應立即收回該項權利。
    • 五、 應詳細描述遠端登入資訊系統之核准機制,以降低系統受有心人士操控之風險。
    • 六、 應制定開放遠端軟體連線之作業程序,包含權限申請,帳號維護與開啟遠端連線之存取紀錄等相關程序。
    • 七、 對於進駐於公司內之委外作業人員應納入公司安全管理,如欲使用內部網路資源時,應有安全管制措施(如透過轉接方式或另建網路者,宜與內部網路作實體隔離)。
    • 八、 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審查並檢討久未使用之使用者權限(使用者為客戶者除外)。
    • 九、 系統存取權限之配賦,應以執行業務及職務所必需者為限,當使用者調整職務及離(休)職時,應儘速註銷其系統存取權限。(人員異動時應及時更新其使用權限)。
    • 十、 終端機使用者之識別碼及通行碼,均應限制使用,並嚴禁轉知他人,若已為他人知悉者,應即報告主管適時更新;凡因故被冒用致造成不良後果,應負洩密之責。
  • 第四十三條、 密碼管理
    • 一、 使用者笫一次使用系統時,應更新初始密碼後方可繼續作業。
    • 二、 密碼應以亂碼方式儲存。
    • 三、 使用者忘記密碼時,必須確認其身分,並向資訊部重新申請,方可再次使用系統。
    • 四、 網路使用者帳號輸入錯誤達3次應即中斷連線。
    • 五、 除輸入介面僅可輸入數字外(例如:語音按鍵下單),公司應使用優質密碼設定(長度6個字元(含)以上,且具有文數字或符號),並加強宣導客戶定期更新使用者密碼,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宜。除客戶外,公司其他使用者之密碼應至少每三個月變更一次。
    • 六、 檢查公司現有之網站、伺服器、網路芳鄰、路由器、交換器、作業系統及資料庫等軟硬體設備應設定使用密碼,且避免使用預設(如administrator、root 、sa)或簡易(如1234)之帳號密碼及未設管理者存取權限。
  • 第四十四條、 電腦稽核紀錄管理
    • 一、 對重要系統(如主機連線系統、網路下單系統等)之稽核日誌記錄內容應包括使用者識別碼、登入之日期時間、電腦的識別資料或其網址等事項。
    • 二、 對重要系統之電腦稽核紀錄,應有專人定期檢視。
  • 第四十五條、 資料輸入管理
    • 一、 資料應劃分安全等級,安全性或重要性較高之資料,應由權責主管人員核可後始得執行輸入或修改。
    • 二、 所輸入或修改之資料及其執行人員姓名、職稱皆應留存紀錄。
    • 三、 對隱密性高之重要資料(例如:密碼檔)應以亂碼後之資料形式存放(shadow file)。
    • 四、 使用電子憑證IC卡或其他類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憑證載具等代表公司簽署之作業(例如:「公開資訊觀測站」、「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公文電子交換系統」等),該等憑證載具應由專人負責保管並設簿登記,且應訂定相關帳號、密碼保管及使用程序,並據以執行。
    • 五、 使用代表公司憑證載具簽署之作業系統端若屬證券商應用系統者(例如:「電子對帳單系統」),應留存電腦稽核紀錄(log),其保存年限比照各作業資料應保存年限。
    • 六、 公司應定期或不定期稽核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定義之個人資料檔案管理情形。
    • 七、 前揭個人資料檔案之資料,其更新、更正或註銷均應報經核准,並將更新、更正、註銷內容、作業人員及時間詳實記錄。
    • 八、 公司如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於內部控制制度納入「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並據以辦理相關申報事宜。
    • 九、 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妥善處理客戶資料。
    • 十、 因經營業務需要而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應訂定「與軟硬體廠商機密維護及損害賠償等雙方權責劃分」。
  • 第四十六條、 資料輸出管理

    第七章 系統開發及維護

    第八章 營運持續管理

    第九章 其他

    第十章 新興科技應用